第 1 條
教育部為配合國家文教建設需要,籌設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特設國 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研究典藏組:史前文化相關之展品蒐集、管理、維護、保存及研究等 事項。 二、展示教育組:營運管理計畫之擬訂,展示主題與內容之規劃設計與製 作;推廣教育計畫之擬訂、推展等事項。 三、工務組:環境與建築之規劃、設計、施工及設備之購置、安裝等事項 。 四、園區管理組:遺址公園之管理、維護事項。 五、行政組:機要、庶務、文書、研考、出納、財物保管及不屬於其他各 組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技正 、專員、技士、組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處置會計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處得聘請國內、外專家為顧問,必要時並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 9 條
本處於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