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2 條

本館補發借閱證收取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 3 條

本館列印電腦資料收費如下:
  • 一、A4 或 B4 紙張以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 二、A3 紙張以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四元。

第 4 條

  • 1
    本館特藏資料申請複製收費如下:
    • 一、微縮資料複印:
      • (一)A4 紙張,每頁新臺幣二元。
      • (二)A3 紙張,每頁新臺幣五元。
    • 二、紙張複印:
      • (一)A4 或 B4 紙張以黑白複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 (二)A3 紙張以黑白複印,每頁新臺幣四元。
    • 三、數位相機翻拍以紙張輸出:
      • (一)A4 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十五元。
      • (二)A4 紙張以彩色輸出,每頁新臺幣四十元。
    • 四、數位相機翻拍轉製 DVD 光碟片每幅新臺幣四十元,資料儲存於光碟媒體,每一片新臺幣二十元。
    • 五、數位圖檔以紙張輸出:
      • (一)A4 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二元。
      • (二)A3 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四元。
      • (三)A4 紙張以彩色輸出,每頁新臺幣二十元。
    • 六、數位圖檔複製每幅新臺幣四十元,資料儲存於光碟媒體,每一片新臺幣二十元。
  • 2
    前項資料依資料保存狀況由本館指定複製方式。

第 5 條

本館配合館際合作組織提供書刊互借、複印及傳真等服務,收費數額如下:
  • 一、一般圖書外借每冊新臺幣壹百元。
  • 二、複印資料每張新臺幣六元並加收服務費新臺幣二十元,郵資另計。
  • 三、傳真視為急件優先處理,大臺北地區每張新臺幣六元,其他地區每張新臺幣十五元,另加收新臺幣三十元服務費。

第 6 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等影響因素,定期檢討修正。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