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臺灣大學為癌症醫學教育研究及癌症醫療服務之需要,特設置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並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二、醫療收入。
  • 三、教學訓練及建教合作收入。
  • 四、受贈收入。
  •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 一、醫療成本支出。
  • 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
  •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以轉撥計價方式與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互相調撥;其作業程序,由國立臺灣大學另定之。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