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臺灣大學為醫學教育研究及醫療服務之需要,特設置附設醫院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各分院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為管理機關;所屬各分院作業基金以各分院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收入。 三、教學訓練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及其他短期票券。
第 7-1 條
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調撥;其作業程序,由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另定之。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