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材料分析與技術諮詢之廠商、單位及個人等服務對象,依照申請服務項目,應向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繳納委託試驗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所訂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