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因應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學術團體或個人作學術研究、教育、推廣、出版等目的使用,特訂定「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6 條
圖像著作權若屬於本中心(將於同意文件上載明),本中心同意授權申請人就其所申請利用範圍為利用,若所利用之成果為實體物發行者,僅限該次申請範圍之使用,不得轉作其他目的之用途。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或再版使用時,需重新提出申請並徵得本中心同意後方得使用,如有違反,申請人須負一切法律責任;若所利用之成果為非實體物發行者,除專案認定者外,授權期間為自交付時起算三個月,申請時得一次申請較長期間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