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分館:
- 一、設計組。
- 二、技術組。
- 三、行銷組。
- 四、研究及展覽組。
- 五、典藏組。
- 六、美學推廣組。
- 七、秘書室。
- 八、人事室。
- 九、會計室。
- 十、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
- 十一、鶯歌多媒材研發分館。
- 十二、苗栗工藝產業研發分館。
第 4 條
設計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工藝產業研發設計發展之規劃及輔導。
- 二、工藝技術創意設計人才培育。
- 三、工藝創意設計及加值應用。
- 四、工藝產業創新育成。
- 五、異業結盟合作開發。
- 六、其他有關設計事項。
第 6 條
行銷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工藝品牌形塑及經營管理。
- 二、工藝產業行銷通路拓展及管理。
- 三、工藝產業策略聯盟。
- 四、工藝產業資源調查及整合。
- 五、工藝產品評選制度之建立。
- 六、國內外商展之策劃辦理。
- 七、其他有關行銷事項。
第 13 條
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掌理事項如下:
- 一、當代工藝、設計及文化之國際交流。
- 二、青年工藝家參與國際競賽、駐村及交流展覽。
- 三、國內外工藝、設計競賽活動之辦理。
- 四、當代工藝、設計趨勢新知及相關教育推廣。
- 五、臺灣特色工藝品及臺灣設計品牌精品之展售。
- 六、其他有關當代工藝設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