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分館: 一、設計組。 二、技術組。 三、行銷組。 四、研究及展覽組。 五、典藏及資訊組。 六、美學推廣組。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會計室。 十、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 十一、鶯歌多媒材研發分館。 十二、苗栗工藝產業研發分館。
第 5 條
設計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藝產業研發設計發展之規劃及輔導。 二、工藝技術創意設計人才培育。 三、工藝創意設計及加值應用。 四、工藝產業創新育成。 五、異業結盟合作開發。 六、其他有關設計事項。
第 7 條
行銷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藝品牌形塑及經營管理。 二、工藝產業行銷通路拓展及管理。 三、工藝產業策略聯盟。 四、工藝產業資源調查及整合。 五、建立工藝產品評選制度。 六、國內外商展策劃辦理。 七、其他有關行銷事項。
第 9 條
典藏及資訊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藝作品之徵集蒐藏、保存維護及推廣應用。 二、工藝圖書徵集、諮詢服務、借閱流通及交流推廣。 三、資訊網路軟硬體設備及資訊系統建置管理。 四、其他有關典藏及資訊事項。
第 14 條
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當代工藝、設計及文化之國際交流。 二、推介青年工藝家參與國際競賽、駐村及交流展覽。 三、辦理國內外工藝、設計競賽活動。 四、辦理當代工藝、設計趨勢新知及相關教育推廣活動。 五、展售臺灣特色工藝品及臺灣設計品牌精品。 六、其他有關當代工藝設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