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臺灣文學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 一、臺灣文學之研究、譯述、編輯及出版。
  • 二、臺灣文學史料與作家文物之調查蒐集及典藏。
  • 三、臺灣文學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 四、臺灣文學之教育推廣、導覽服務及國內外館際合作。
  • 五、其他有關臺灣文學業務之推動。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 1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