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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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廢止法規
文化部
命令
國立臺灣文學館辦事細則
本法規已廢止
條文
沿革
第 1 條
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典藏組。
二、展示教育組。
三、公共服務組。
四、行政室。
第 5 條
研究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文學之研究及譯述。
二、臺灣文學史料與作家文物之蒐集、編輯及出版。
三、藏品管理、應用、保存、維護及修復。
四、文學圖書資源蒐集、管理及讀者服務。
五、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第 6 條
展示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展覽主題之策劃及執行。
二、各項推廣教育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三、導覽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四、展場與展示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五、國內外館際合作。
六、其他有關展示教育事項。
第 7 條
公共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眾諮詢及服務。
二、媒體、公關及對外募款。
三、企劃行銷及各項宣傳。
四、票務、商品開發及委外業務。
五、志工之招募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及法制。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9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館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及第十條,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