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複印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圖書室資料,應具備下列二項條件之一,並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 一、親至本館圖書室複印者。
  • 二、參加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之機關團體。

第 3 條

  • 1
    複印資料依下列規定收費:
    • 一、一般紙張黑白 A4 尺寸,每頁新臺幣二元。
    • 二、一般紙張黑白 A3 尺寸,每頁新臺幣三元。
    • 三、一般紙張彩色 A4 尺寸,每頁新臺幣八元。
    • 四、一般紙張彩色 A3 尺寸,每頁新臺幣十五元。
  • 2
    前項收費,如由本館人員提供複印及郵寄服務者,每次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其郵遞費另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4 條

本標準所訂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