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2-1 條

秘書權責如下:
  •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 一、研究組。
  • 二、典藏組。
  • 三、展示組。
  • 四、公共服務組。
  • 五、行政室。

第 4 條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學術研究與交流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 二、委託研究專案之資料蒐集及分析。
  • 三、館藏文物之相關研究。
  • 四、本館展示主題之撰擬。
  • 五、圖書資訊相關業務之管理及參考諮詢。
  • 六、本館出版品之統合規劃、編印及出版。
  • 七、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 5 條

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館藏文物典藏作業流程之擬訂。
  • 二、館藏文物之購藏、保存、管理、修復、維護及田野調查。
  • 三、典藏庫之設計、維護及管理。
  • 四、其他有關典藏事項。

第 6 條

展示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本館各項展示主題計畫之擬訂。
  • 二、展示施作與展場之管理、監控、監督施工及驗收。
  • 三、展場燈光、電力及互動展示設施之維修。
  • 四、館際交流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 五、其他有關展示事項。

第 7 條

公共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各類教育推廣活動、志工培訓計畫之研擬、執行、評鑑及管考。
  • 二、本館園區解說導覽設施內容之規劃設計、執行及導覽員之訓練。
  • 三、本館賣場等委外案件之辦理。
  • 四、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9 條

本館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之一、第五條及第九條,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