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典藏、研究、 展示及推廣教育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登 錄及管理。 二、臺灣民主之推廣教育文物出版、館際交流及公共服務。 三、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 四、其他有關社會教育業務之推動。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 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 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