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 一、實驗組。
  • 二、展覽組。
  • 三、推廣組。
  • 四、秘書室。
  • 五、人事室。
  • 六、主計室。

第 5 條

實驗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青少年科學人才之發掘、輔導及培育。
  • 二、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之規劃辦理。
  • 三、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之規劃辦理。
  • 四、科學教育優秀教學示例與其教材、教具之研究發展、設計及推廣。
  • 五、科學教育課程之研究發展及推廣。
  • 六、科學實驗室之教學、推廣及管理。
  • 七、其他有關科學實驗事項。

第 6 條

展覽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常設展與特展之規劃、設計、更新、營運及管理。
  • 二、科學教育解說教材之彙編與人員之培訓及運用。
  • 三、展場需求及滿意度之調查統計。
  • 四、各類科學探索與體驗教育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 五、劇場之營運及管理。
  • 六、展場諮詢及導覽解說公共服務之管理。
  • 七、志工及部分工時人力之管理。
  • 八、其他有關科學教育展覽事項。

第 7 條

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行動科教館之規劃及執行。
  • 二、戶外科學基地之研習及經營管理。
  • 三、科學教育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
  • 四、科學教育衍生產品之開發、製作及推廣。
  • 五、國際科學教育之合作交流。
  • 六、科學教育之諮詢服務。
  • 七、館務之推廣行銷。
  • 八、數位科學教育資源之研究、分析、建置、推廣及應用。
  • 九、其他有關科學教育推廣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10 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