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服務,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 一、場地、設施及設備使用管理費。
  • 二、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益智探索館門票費。
  • 三、招標文件、圖說使用費。
  • 四、資料複印費。
  • 五、外牆懸掛宣導物使用費。

第 3 條

  • 1
    本館場地、設施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 2
    本館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益智探索館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 3
    本館招標文件、圖說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 4
    本館資料複印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 5
    本館外牆懸掛宣導物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五。

第 4 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經核准者,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規定收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