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展覽及會議室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表演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二、展覽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三、會議室設施維護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第 3 條
本標準所訂定之場地收費數額,依場地設備器材維護等成本及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定期檢討並作調整。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