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展覽及會議室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表演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二、展覽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三、會議室設施維護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第 3 條

本標準所訂定之場地收費數額,依場地設備器材維護等成本及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定期檢討並作調整。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