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館設左列各組: 一、研究推廣組:掌理有關藝術教育之研究、設計、調查、出版及推廣事 項。 二、展覽演出組:掌理有關藝術之展覽、演出及實驗事項。 三、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一人,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組主任三人,研究員一人至三 人,編輯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七至第九職等;助理編輯二人至四人,職 位列第六或第七職等;幹事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 人得列第六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人員除秘書、總務組主任、幹事、書記外,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規定聘任之。
第 8 條
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 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社會教育行政、一般行政管 理、文書、事務管理、出納、打字、人事行政、會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