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以下簡稱本館) 隸屬教育部,掌理臺灣地區藝術教
育之研究、推廣與輔導等事宜。

第 2 條

本館設左列各組:
一、研究推廣組:掌理有關藝術教育之研究、設計、調查、出版及推廣事
    項。
二、展覽演出組:掌理有關藝術之展覽、演出及實驗事項。
三、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職員。

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一人,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組主任三人,研究員一人至三
人,編輯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七至第九職等;助理編輯二人至四人,職
位列第六或第七職等;幹事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
人得列第六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人員除秘書、總務組主任、幹事、書記外,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規定聘任之。

第 5 條

本館為應事實需要,得報准教育部設置顧問及各種委員會,聘請專家、學
者充任之。
前項顧問及委員為無給職。

第 6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
事查核事項。

第 7 條

本館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
事項。

第 8 條

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
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社會教育行政、一般行政管
理、文書、事務管理、出納、打字、人事行政、會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
之。

第 8-1 條

本館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前進用之人員,除聘任人員外,現仍在
職且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
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

第 9 條

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 1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