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學校藝術教育推廣及輔導業務,特設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 一、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 二、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 三、學校音像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 四、學校藝術教育資源與珍貴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管理及推廣。
  • 五、藝術教育入口網與數位資料庫之維運及推廣。
  • 六、其他有關藝術教育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 1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