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館設下列組:
  • 一、視覺藝術教育組。
  • 二、表演藝術教育組。
  • 三、行政組。

第 5 條

視覺藝術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 二、國際兒童視覺藝術教育之徵展、合作、研究及交流。
  • 三、教育部文藝創作獎之規劃辦理。
  • 四、藝術教育刊物之出版及推廣。
  • 五、中小學優良藝術教材教案之徵輯、獎助、研發及推廣。
  • 六、學校藝術教育資源與珍貴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管理及推廣。
  • 七、志工招募與展覽場地之規劃、管理及運用。
  • 八、其他有關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事項。

第 6 條

表演藝術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藝術教育相關政策及實務發展之獎助研究。
  • 二、學校音像、數位媒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 三、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 四、全國學生創意偶戲比賽之規劃辦理。
  • 五、學校藝文教師教學增能之輔導。
  • 六、教育劇場之實驗及推廣。
  • 七、演出場地之規劃、管理及使用。
  • 八、其他有關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事項。

第 7 條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總務、出納、文書、印信典守、庶務及財產保管。
  • 二、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 8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館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