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細則依據本館組織條例第九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館員工執行職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行之。

第 3 條

本館各單位處理業(事)務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遇有意見
不同時,陳由館長核定之。

第 4 條

本館館務會報及業務協談事項如下:
一、本館每兩週舉行館務會報一次,會報中之裁(指)示事項,全館員工
    應貫徹執行,其執行情形,應追蹤檢討,重要者予以列管。會報由館
    長主持,秘書、各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出席,由秘書業務協辦人員擔
    任紀錄。單位主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派適當人員代理參加,但須報
    經館長核可。
二、為便於各單位聯繫協調日常工作,必要時,每週得舉行業務協談一次
    ,由秘書主持,各單位主管或指派業務承辦人員出席,秘書業務協辦
    人員擔任紀錄,協談結果,陳館長核示。

第 5 條

本館對外行文,以本館名義行之,如需以各單位名義行文者,除經館長批
示或經授權者外,其餘仍按程序辦理。

第 6 條

秘書掌理業務如下:
一、襄助館長,綜核文稿事項。
二、綜合、協調及督導各單位業務事項。
三、重要案件之管制督導與研考事項。
四、本館年度施政計畫、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每月大事紀彙編事項。
五、機密文書處理及公文稽催與重要文稿函件之撰擬事項。
六、本館發言人及重要新聞發布事項。
七、館長授權處理之事項。
八、館務會報及業務協談之辦理事項。
九、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研究推廣組掌理業務如下:
一、藝術教育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藝術教育資源、資料、資訊及珍貴史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登錄及
    推廣事項。
三、藝術教育相關之教材、教具與教學方法之研發事項。
四、本館藝術品之維護、管理、典藏等工作及教育推廣事項。
五、藝術教育之研究發展及研討會之策辦事項。
六、國內外藝術教育機構、學術機構及社會團體、藝術教育人才之協調、
    聯繫、合作及交流等事項。
七、學校藝術教育輔助教材(含實體及數位教材)之出版、展示及推廣事
    項。
八、學校師生藝文創作觀摩徵獎活動之舉辦事項。
九、辦理藝術教育諮詢服務事項。
十、藝術教育人才庫之建置事項。
十一、全國藝術教育資源整合及推廣服務等事項。
十二、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展覽演出組掌理業務如下:
一、全國性及學校藝術教育美術展覽之舉辦及專輯出版事項。
二、音樂、戲劇、舞蹈、音像、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之辦理事項。
三、展覽、演出場地之營運、管理事項。
四、承辦上級機關交辦及與其他機關團體合作推廣各項展演活動事項。
五、學生藝術學習成果展示、觀摩及推廣事項。
六、學校藝術教育教師專業成長研習活動之策辦事項。
七、一般藝術教育研習活動之策辦事項。
八、兒童藝術學習活動之推展交流事項。
九、志願服務人員之訓練與管理等辦理事項。
十、辦理防火訓練事項。
十一、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總務組掌理業務如下:
一、本館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公文之收發、繕校與檔案之管理事項。
三、營繕工程及房舍之管理、維護事項。
四、設備及物品之採購、保管、分發事項。
五、財產管理及維護等有關事項。
六、現金、票據、證券、存款、契據等之登記、保管及出納事項。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事項。
八、工友(含技工、駕駛)資遣、退休撫卹等辦理事項。
九、勞工保險辦理事項。
十、中央公教住宅貸款之辦理事項。
十一、車輛之管理維護等有關事項。
十二、環境美化之策劃辦理事項。
十三、辦理防災、防震及民防長年訓練事項。
十四、員工福利事務之執行事項。
十五、事務之管理事項。
十六、對其他各單位行政支援事項及辦理不屬其他各單位事項。
十七、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員掌理業務如下:
一、單位概算、預算、決算之籌劃與編報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編報事項。
三、預算執行狀況表報之編報事項。
四、經費預算之控制執行與收支憑證之審核及結報送審事項。
五、歲入收款憑證之控制、查核、辦理繳庫及收支並列之處理事項。
六、記帳憑證之編報、帳冊之登記與會計表報之編報事項。
七、採購案件之開標、比議價、決標及驗收監辦事項。
八、代辦業務之收支審核事項。
九、會計文書之處理事項。
十、兼理統計事項。
十一、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 11 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業務如下:
一、有關人事規章、人事工作計畫及報告之辦理事項。
二、職員任免、遷調、獎懲案件之辦理事項。
三、職員俸給、資遣、退休、撫卹之辦理事項。
四、職員考勤之辦理事項。
五、職員考績之承辦事項。
六、職員銓敘案之辦理事項。
七、人事動態登記及人事業務各類表報之編報事項。
八、員工福利之規劃、監督事項。
九、員工進修訓練業務之辦理事項。
十、各項補助、福利互助、保險及相關人員財產申報等辦理事項。
十一、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 12 條

本館研究推廣組、展覽演出組、總務組等各組組主任,承館長之命,綜理
各該組之業務。

第 13 條

本館會計員、人事管理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負責,並依法受館長之指
揮。

第 14 條

本館研究員、編輯、助理編輯、幹事、書記、約聘(僱)人員各承主管之
命,辦理掌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