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二、學雜費收入。
- 三、推廣教育收入。
- 四、建教合作收入。
-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 六、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
- 七、受贈收入。
- 八、孳息收入。
- 九、其他收入。
- 2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 3教育部應寬列年度預算,並不得規定學校應自籌比例。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 一、教學及學生獎助金支出。
- 二、研究支出。
- 三、推廣教育支出。
- 四、建教合作支出。
- 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 七、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