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教育部為普及社會教育,推廣自然生態教育活動暨生物多樣性維護、觀賞
及學術研究,特設國立鳳凰谷鳥園 (以下簡稱本園) 隸屬教育部。

第 3 條

本園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保育組:關於轄區動植物與棲地環境之經營管理、飼養鳥禽之展示、
    管理、醫療及研究等事項。
二、研究組:關於自然生態教育之研究規劃、活動之設計、推廣輔導、導
    覽解說服務、相關展示設施管理及園務發展等事項。
三、秘書組:掌理研考、公共關係、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財產保管
    、警衛、遊客服務、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第 4 條

本園置園長一人,綜理園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5 條

本園置組長、副研究員、獸醫、技士、技佐、組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園置人事管理員,由教育部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園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國立鳳凰谷鳥園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備                考│
├────┼─────────┼────┼──────────┤
│園長    │薦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
│        │                  │        │    任第十職等辦理。│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        │                  │        │    員任用條例規定聘│
│        │                  │        │    任。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一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職等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
│        │                  │        │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        │                  │        │    職等辦理。      │
│        │                  │        │二  保育組及研究組組│
│        │                  │        │    長由副研究員兼任│
│        │                  │        │    。              │
├────┼─────────┼────┼──────────┤
│副研究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        │職等              │        │用條例規定聘任。    │
├────┼─────────┼────┼──────────┤
│獸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以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
│        │                  │        │理。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六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一      │                    │
│        │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職等              │        │                    │
├────┼─────────┼────┼──────────┤
│人事管理│                  │ (一)   │由教育部指派所屬機關│
│員      │                  │        │薦任組員或科員兼任。│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                    │
│        │第七職等          │        │                    │
├────┴─────────┼────┼──────────┤
│合                        計│一八(三)│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
    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園宜研究採委外經營方式辦理,本制表各職稱出缺不補。

第 9 條

本園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園訂定,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