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園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保育組:關於轄區動植物與棲地環境之經營管理、飼養鳥禽之展示、 管理、醫療及研究等事項。 二、研究組:關於自然生態教育之研究規劃、活動之設計、推廣輔導、導 覽解說服務、相關展示設施管理及園務發展等事項。 三、秘書組:掌理研考、公共關係、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財產保管 、警衛、遊客服務、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國立鳳凰谷鳥園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備 考│ ├────┼─────────┼────┼──────────┤ │園長 │薦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 │ │ │ │ 任第十職等辦理。│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 │ │ │ 員任用條例規定聘│ │ │ │ │ 任。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一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職等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 │ │ │ │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 │ │ │ 職等辦理。 │ │ │ │ │二 保育組及研究組組│ │ │ │ │ 長由副研究員兼任│ │ │ │ │ 。 │ ├────┼─────────┼────┼──────────┤ │副研究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 │職等 │ │用條例規定聘任。 │ ├────┼─────────┼────┼──────────┤ │獸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以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 │ │ │ │理。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六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一 │ │ │ │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職等 │ │ │ ├────┼─────────┼────┼──────────┤ │人事管理│ │ (一) │由教育部指派所屬機關│ │員 │ │ │薦任組員或科員兼任。│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 │ │ │第七職等 │ │ │ ├────┴─────────┼────┼──────────┤ │合 計│一八(三)│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 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園宜研究採委外經營方式辦理,本制表各職稱出缺不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