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第 2 條
國策顧問委員會由總統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特聘國策顧問三十一人至四 十七人組織之,並就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 翊贊中樞,有勳勞於國家者。 二 信望素孚,富有政治經驗或學術研究者。 三 對於建國事業,有偉大貢獻者。
第 3 條
第 4 條
國策顧問委員會除總統交議者外,對於建國有關事項,得隨時向總統提供 意見。
第 5 條
國策顧問委員會於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或於會議時派員列 席。
第 6 條
國策顧問委員會置主任秘書、秘書各一人,均簡任或簡派;助理秘書四人 至六人,薦任;書記官六人至十人,委任,分別掌理文書、庶務等事項。 前項人員得由總統府人員兼充之。
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