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內政部核發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 一、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二、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三、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四、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 2
    於國外申請喪失國籍或核發國籍證明者,前項喪失國籍許可證書規費每張收費美金五十元,國籍證明規費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五元。

第 3 條

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申請人得向內政部申請換發或補發,規費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於國外申請者,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五元。

第 4 條

於國外提出申請之國籍案件,其規費得依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徵收領事規費之折算規定,折算當地幣值計收。

第 5 條

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規費由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國籍證明機關受理代收後,層轉內政部繳庫。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