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凡有殊勳於國家經照國葬法舉行國葬者其逝世日依本條例之規定舉行紀念
典禮。 

第 2 條

紀念典禮應由國葬墳墓所在地政府最高機關領導當地各機關於墓前舉行之
。

第 3 條

紀念典禮儀式如下
一、開會
二、奏哀樂
三、唱黨歌
四  向國旗黨旗、總理遺像及國葬先哲遺像行三鞠躬禮
五、主席恭讀  總理遺囑
六、(默念) (三分鐘)
七、主席報告國葬先哲事略及其逝世經過
八、奏哀樂
九、散會

第 4 條

舉行紀念典禮之日全國各機關各團體各學校及各工廠商店均下半旗以誌哀
悼。

第 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