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隨同業務移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 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 ,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前經核定 外職停役生效者,申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 (以 下簡稱本檢覈) ,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經國防部核准外職停役,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 檢覈: 一、轉任之外職,係屬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 位者。 二、轉任之外職,係簡任或相當簡任或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者。 三、轉任之外職,係正副主管或重要職務者。 四、轉任之外職,與曾任之軍職經歷或軍職專長性質相近者。 前項申請轉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 者,以隨同業務移撥 人員或具有航海、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專長者為限。
第 4 條
本檢覈除審查證件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任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職務者,兼予筆試二科。 二、轉任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及其所屬機關 (構) 職務者,除口試外,兼予筆試一科或審查知能有 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 本檢覈必要時得另予實地考試。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 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辦法另定之。
第 5 條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者,應於外職 停役令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檢齊相關證件向考選部申請檢覈。 前項轉任人員,其申請檢覈案件於考選部公告舉行檢覈筆試、口試、審查 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前核准者,應即報考該次之筆 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 前項人員於考選部連續辦理二次檢覈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 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後,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者,應停止其派代。
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本檢覈: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7 條
申請本檢覈者應繳下列費件: 一、申請檢覈書。 二、體格檢查表。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資格證明文件: (一) 上校以上軍階之任官令。 (二) 外職停役令。 (三) 原任軍職專長令。 (四) 派任機關之派令。 (五) 派任機關組織法規。 五、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六、重要職務證明書。 七、檢覈費,其數額由考選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