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管制範圍:
一、國軍主要主計職務人員之任職及調職,由國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管
制之,其職務範圍,由本部主計局另定之。
二、除前項職務人員外,各級單位正副主計主官 (管) 之任職及調職:
(一) 直屬國防部者,由本部實施管制。
(二) 屬於各總部者,由各總部實施管制。第 4 條
前條管制人員之任期規定如左:
一、將官及重要軍職人員,按現行職期調任規定辦理。
二、校級正副主官 (主管) 任期二年,期滿得留任一年,工作績效優良或
特殊情況得再留任一年,以四年為限。
三、駐美國防採購組主計人員,任期三年,如工作成績優良,報經本部核
准者,得留任一年,以四年為限。
四、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辦事處軍事協調組行政官 (辦理留學經費)
任期二年,如工作成績優良,得留任一年,以三年為限。
前項人員之任期,如因業務需要或工作不力,得實施不定期調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