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頒給作戰獎金時,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作戰獎金之頒給,須視事實需要,並依情況之緩急,於戰鬥告一階段
,或於每次戰役之後,適宜辦理之。
二、對部隊或官兵所著戰績,應先行嚴密審 (調) 查,再以會議方式,公
開檢討,並評定頒給獎金金額。
三、在權責以內者,即行辦理頒給,並層報國防部備案,倘應行頒給獎金
,超過第七條規定之權責範圍者,即向上級建議,報告表與建議表格
式如附表。第 5 條
作戰獎金核定範圍如左: 一、殲滅敵軍者。 二、俘獲或擊斃敵軍幹部者。 三、擊沉或炸沉敵軍艦船者。 四、擊落或擊燬敵軍飛機者。 五、鹵獲敵軍主要裝備者。 六、向大陸沿海實施奇襲者。 七、在敵後 (游擊) 作戰者。 八、達成特殊任務有利戰局之忠勇事蹟者。
第 6 條
發給作戰獎金金額之標準如左:
一、殲滅敵軍者如附表。
二、俘獲或擊斃敵軍幹部者如附表。
三、擊沉或炸沉敵軍艦船者如附表。
四、擊落或擊燬敵軍飛機者如附表。
五、鹵獲敵軍主要裝備者如附表。
六、向大陸沿海實施突擊奇襲者如附表。
七、敵後 (游擊) 作戰,照附表獎金標準,提高百分之五十發給。
八、達成特殊任務有利戰局之忠勇事蹟者,按本辦法所定核給獎金之程序
及權責辦理。
前項一至七款獎金標準,為激勵戰志,奠定勝利基礎,於作戰初期或戰況
激烈時厲行重賞階段,得照原定提高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發給。
所有各項獎金之分配數額,應由各部隊依檢討會議,按第四條標準評定之
戰績,決定分配比例,予以核發或建議,至策反來歸者,及凡使用燬滅性
或威力強大之特種武器而造成極大之破壞或損害者,得專案報請核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