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國軍印信之種類及使用規定如左:
- 一、印:永久性之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
- 二、關防:臨時性或特殊性之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
- 三、職章:領有印或關防之機關、學校、部隊主官使用之。
- 2前項機關、學校、部隊之性質,由各權責機關主管編製之單位,依左列標準認定之。
- 一、永久性:組織依據核頒編制(組)表規定為永久性之目的而編設,或為特定之目的而編設,而成立與撤銷依其性質無一定之期限者。
- 二、臨時性:
- (一)為特定之目的而編設,其成立與撤銷有一定之期限者。
- (二)成立之目的為試辦或過渡性質者。
- (三)基於某種任務需要而暫時編成之任務編組單位,任務完成後即行解散其編組者。
- 三、特殊性:編制(組)性質特殊者。
第 4 條
國軍印信之形式、尺度及質料規定如左:
- 一、形式:印為正方形,關防為長方形,均為直柄式;職章為正方形,銅質者直柄式,餘為立體式。其印信正面形式如附件一。
- 二、尺度:將、校、尉區分為上將級、中將級、少將級、上校級中少校上中尉級、少尉級等六等,均以主官編制階級為準;任務編組以兼任主官本職編階為準,各等尺度如附件二。
- 三、質料:將級之印、關防、職章均用銅質,為適應實際需要得暫用木質印或關防及角質職章,上校級以下之印、關防用木質,職章用角質。
第 5 條
國軍印信之印文規定如左:
- 一、印、關防均用使用機關、學校、部隊之編制番號或名稱全文及「印」或「關防」字樣。
- 二、職章用使用機關、學校、部隊主官之全銜職稱。
- 三、印文之字體均用陽文篆字。
- 四、依第八條換發或補發之印信,應於其所鐫刻製造之年月下加鐫換發或補發字樣,其係補發者,並應將其印文篆法與原印信有所差異,以資識別。
第 6 條
國軍印信製發權責如下:
- 一、主官編階為將級之印信,由國防部層請總統府製發。但因特殊情形或時間急迫不及製發時,得由國防部暫為製發使用,但應於三個月內,層報總統備案補發。
- 二、主官編階為校、尉級之印信,依其隸屬,分別由下列機關統一製發:
- (一)國防部。
-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三)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 (四)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 三、前款印信,製發機關得委任所屬主官編階為將級之機關(構)、部隊或學校製發。
第 13 條
經發有印信之機關、學校、部隊,因編制(組)裁撤、編併或依第八條規定換發印信時,應將原發印信截去一角(其他部分不得燬損),隨文檢附繳銷廢舊印信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七),依左列規定遞繳原製發印信機關、部隊註銷,不得自行銷燬。
- 一、因編制(組)裁撤、編併而繳銷,應於受令日起一個月內為之。
- 二、因依第八條規定換發而繳銷,應於新印信啟用後,隨即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