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左列之國軍士官,經受完相近一般高級職業學校教育之士官專長班次者, 比敘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 一、原在營服常備役士官。 二、招考入營服常備役士官。 三、志願留營二年以上之義務役士官。 四、國軍技術學校之預備士官。
第 7 條
國軍士官學資比敘高級職業學校學資之標準如左 一、高級中學畢業在軍中受完士官專長教育一年或連續受教育四十週者。 二、初級中學或國民中學或初級職業學校畢業在軍中受完士官專長教育二 年者。 三、同等學力經按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實施辦法甄試及格者、分別比照第一 款、第二款規定辦理。 前項專長教育包含在職訓練 (實習) ,但在職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在學教育 二分之一。
第 8 條
國軍士官專長教育為配合高級職業教育之實施,於不影響軍事需要原則下 ,應將原有普通科目、相關科目及課程內容等比照一般高級職業教育作適 當之調整。 前項科目之調整,由各總司令部擬定報由國防部會商教育部核定之。
第 9 條
教學科目及時數,應參照現行高級職業學校課程標準及斟酌實際情形辦理 ,但專業科目全期不得少於一千二百小時,相關科目不得少於八百小時, 普通科目不得少於九百小時。 前項教學科目之時數,包含修業期間各階段所授性質相同科目之授教時數 及在職訓練時數,如係第七條第一款人員除專業科目照規定時數外,其相 關科目及普通科目均可相對減少。但應以專業科目補足之,其修業年限不 得縮短。
第 11 條
學生修業學籍事務,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於學生入學後,應建立學籍表 (格式如附件四) 及成績冊 (格式 如附件五) ,記載各項修業及有關學籍等資料,並裝訂成冊,專櫃永 久保存。 二、各校學生所有異動情形 (開除、退學、降期、休學、復學、轉科 死 亡等) ,除按「國軍各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規定辦理外,應隨 時登錄於學生異動概況名冊 (格式如附件六) ,於每年規定時間內, 一次彙報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備查。 三、學生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以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者為準。如有更 正,各校應憑戶政機關之證明辦理更正。已畢業者,另在其畢業證書 上加蓋改註章 (格式如附件七) ,填妥改註事項,加蓋校印後發還學 生,該項更正改註事項,均應填列於學籍事項名冊 (格式如附件八) 內,每年定期報送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及所隸屬總部備 查。
第 12 條
報核學生畢業名冊及證書核發,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比敘畢業證書,由各校印製填妥,連同應屆畢業生名冊,於畢業 前一個月報請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驗印後,由各校派員 領回,於畢業典禮中由校長親自頒發。 二、各比敘班期,合於畢業之學生,於畢業後一個月內,由各校造具畢業 學生成績名冊 (格式如附件九) ,報請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 局) 及所隸屬總部核備。 三、學生離校後一個月內,各校應將因成績或其他特別事故未能畢業學生 之原填註畢業證書報繳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註銷作廢。 四、比敘畢業證書遺失或損壞,畢業生得向畢業學校申請補 (換) 發,由 學校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 及畢業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一一 ) ,送請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驗印後,交畢業生持用。 五、各類報核學生名冊,均應加裝封面、封底 (格式如附件一二~一三) ,裝訂成冊,並以一文一事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