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國軍現役官兵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 一、火化者:以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七個月發給。但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者,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
    • 二、土葬者:以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五個月發給。但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者,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
  • 2
    國軍現役官兵在職失蹤,經國防部登記有案,並經死亡宣告者,依前項第二款標準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追繳。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