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國軍官兵貸款購置住宅。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改 (遷) 建眷村之工程 及土地墊款。 三、委託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委託費用支出。 四、貸款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辦理眷村改建業務。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報經行政院核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損失或費用。
第 5 條
本基金設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 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副部長兼任;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本部總政治作戰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派兼之。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