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彈藥處理:指未爆彈及散 (遺) 廢彈之清除防護。 二、未爆彈:指依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對海空射擊及飛彈射擊時,經發射 或投擲未爆炸之彈藥。 三、散 (遺) 廢彈:指散失、棄置、或經長期掩埋,其正常作用、功能已 喪失之彈藥。
第 3 條
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開始射擊前十五日將對海實彈射擊報 告單分別送達左列機關: 一、外交部。 二、臺灣省政府警政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 總隊。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台北區域管制中心 (以下簡稱區管中 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基隆營運處基隆海 岸電台 (以下簡稱基隆海岸電台) 。 四、臺灣省政府基隆港務局船舶交通管制中心、台中、高雄、花蓮港務局 、農林廳漁業局、高雄市建設局漁業處及臺灣區漁業廣播電台。 五、國防部戰情中心。 六、陸軍總司令部。 七、海軍總司令部。 八、空軍總司令部。 九、聯勤總司令部。 十、海岸巡防司令部。 十一、憲兵司令部。 前項對海實彈射擊如係臨時射擊時,應於實施前七十二小時前送達通報, 雙方作成電話傳真紀錄,並於射擊開始前六十小時,補送對海實彈射擊報 告單,及在報告單右上角加蓋「補送章」。
第 4 條
前條所列機關 (單位) 於收受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後,應循行政系統分別 轉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他代表機構及國內有關機關 (單位) 、船艦 、軍民,避免通過危險區域。警察機關並應將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間、危 險區先行通報進出港口之漁船。基隆海岸電台轉全區各海岸電台 (含 SSB ) 對設有電台船舶實施廣播,勸導切勿進入射擊區。 區管中心認為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者,應依第三章有 關規定辦理。
第 5 條
射擊單位於開始射擊前三十小時,應以電話傳真通報基隆海岸電台依據全 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國際公約 (簡稱 GHDSS 公約) 相關規定廣播並發 送航行安全警告電傳信文 (簡稱 NAVTEX ) 、台中、高雄、花蓮海岸電台 、各漁業廣播電台及各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使用國際船舶通信公開頻率 及明碼,於射擊前二十四小時開始播送,每二小時播送一次,直至對海實 彈射擊報告單所列射擊完畢時間為止,其播報詞應包括射擊起迄時間、危 險區域 (經緯度) 及最大彈道高度。 前項播報詞得以英文譯發。
第 8 條
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靶場附近適當地點,配置對海、空安 全監視哨,嚴密監視海面船艦及空中航空器行動,如發現有船艦及航空器 進入危險區域時,應迅速通知靶場指揮官下令停止射擊,俟危險情況消失 後,再行恢復射擊。
第 11 條
國軍對空實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開始實彈射擊前十五日將對空實彈射 擊報告單分別送達左列機關: 一、外交部。 二、民用航空局 (涉及年度計畫或重大對空實彈射擊者) 、區管中心。 三、臺灣省政府警政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及臺灣省政府基隆港務局船舶交通管制中心、台中 、高雄、花蓮港務局等單位。 四、國防部戰情中心。 五、陸軍總司令部。 六、海軍總司令部。 七、空軍總司令部。 八、聯勤總司令部。 九、海岸巡防司令部。 十、憲兵司令部。 十一、空軍作戰司令部。 前項對海實彈射擊如係臨時射擊時,應於實施前七十二小時前送達,雙方 作成電話傳真紀錄,並於射擊開始前六十小時,補送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 ,及在報告單右上角加蓋「補送章」。
第 14 條
國軍對空實彈射擊,除設立靶場有案者,依該靶場使用規定申請外,其他 射擊申請,申請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於開始射擊前十五日送民航局及區管 中心,並各指定專人連絡,射擊位置影響機場起降航線者,射擊單位應先 協商就近國軍航空基地及民航機場管制塔台後,再向區管中心申請。 對年度既定之對空實彈射擊及計畫性不在靶區內鄰近國際機、船航路附近 之射擊訓練,應於射擊生效日前五十六日,將射擊公告送達民航局及區管 中心。但中科院屬測試性質之射擊,使用射擊公告方式辦理。射擊提前完 畢或因故取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立即通知區管中心,或請就近之國軍航 空基地飛行管理單位及民航機場管制塔台轉知區管中心,雙方並應作電話 傳真紀錄。
第 16 條
國軍對空實彈射擊區域,如有緊急空中活動時,航、戰管管制單位,應即 通知飛航管制聯合協調中心 (JCC) 連絡官將有關資料通知相關總司令部 、司令部或其他有關單位轉知申請單位立即停止射擊。 申請單位於停止射擊時,應立即以電話傳真紀錄回報飛航管制聯合協調中 心連絡官,轉知空軍作戰司令部及區管中心,通知台北飛航情報中心依規 定撤銷原發布之飛航公告。
第 20 條
國軍實彈射擊時,射擊指揮官應派專人負責紀錄未爆彈數量並繪圖標定彈 著位置,於射擊完畢後,由具合格彈藥專長之人員會同工兵人員組成之清 潔隊,適時清除之。必要時,得申請當地未爆彈處理小組專案處理。 前項未爆彈如未能於射擊完畢及時處理者,射擊單位除應派員就地警戒, 並以色旗標示彈著位置外,必要時應就近通報警察機關於陸地警戒區協助 管制勸導,在未爆彈未清除前,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該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