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受傷人民醫藥及住院等費用支付規定如左: 一、在軍醫院治療者所需醫藥儘量由聯勤總部供給現品為原則,必須向外 購買特種衛材時則其醫藥費以及主副食實物等費,應區分屬特種演習 傷害者層報國防部核發專款及主副食實物,屬經常教育演習傷害者其 所有費用由各該演習部隊在其額領經費內自行開支。 二、在公私立醫院治療者所需一切醫藥等費用,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 府支付之。
第 5 條
傷亡人民除依前條規定負擔其醫藥費用外,並按輕傷、重傷分別給予一次 撫慰金,其死亡者給予一次撫卹金及殯葬費。 前項撫慰金、撫卹金及殯葬費之金額,由國防部會同省、市政府訂定之。 第一項所稱重傷,係指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一肢以上或 生殖機能,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第 7 條
請求醫藥費、殯葬費、撫慰金或撫卹金,應由傷者或傷亡者親屬陳明事實 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接受申請後,應 即會同演習部隊及軍人服務站查明實際情形,依規定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