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加強國軍官兵學員生政治教育,使其堅定中心思想,強化精神武裝,砥
礪軍人武德,陶冶革命人格,以提高無形戰力,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國軍政治教育,應與當前國家政策、革命情勢、官兵生活、部隊實況相結
合,以期化思想為信仰,變信仰為行動,其教育目標如左:
一、官兵政治教育,以堅定五大信念、提高政治認識為主要任務。
二、學員生政治教育,以學習革命理論、陶冶優良品德、增進政治素養、
    培養有為有守之革命典型幹部為主要任務。

第 3 條

政治教育每年度時間規定如左:
一、一般官兵政治教育 (含軍紀、軍法、保防、愛民教育電視教學各三小
    時及政訓活動) :
 (一) 軍官之政治課程七十八小時,討論一十八小時合計九十六小時。「
      莒光週」教育,部隊軍官卅四小時,機關、學校、廠庫、醫院軍官
      一十二小時。
 (二) 部隊士官兵之電視教學、分組討論佔一八二小時,政訓活動二○八
      小時,合計三九○小時。「莒光週」教育卅四小時,技勤士官兵之
      電視教學、分組討論佔一八二小時,「莒光週」教育一十二小時,
      基地訓練士官兵之「莒光日」半天,每週收視電視教學及分組討論
      。政訓活動時間另訂。
二、新兵訓練其政治教育佔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五,訓練活動時間另訂。
三、學員生政治教育時間,不得少於教育總時間百分之十。大專學生暑期
    集訓班佔教育總時數百分之廾五,進修教育、深造教育之政治課、政
    治訓育與政戰課程時間共佔教育總時間百分之十五,三軍官校正期 (
    專科) 學生之政治文史課程,以佔教育總時間百分之廾五為原則,專
    修學生班、預官 (基礎、分科) 政治課程以佔教育時間百分之十五為
    原則。
四、前款教育時間,應由各教育執行單位,於年度開始前或召訓前,訂定
    教育計畫,適切配當使用。凡未經呈奉核准,均不得擅自變更教育計
    畫,或挪用教育時時間。

第 4 條

政治教育所需經費 (油料) 由各級政戰業務單位,於年度施政計畫編訂前
,檢討需求,提交各級主管年度部隊訓練施政單位,統一列支。

第二章 權責

第 5 條

國防部為國軍官兵政治教育決策單位,其權責如左:
一、官兵政治教育:
 (一) 決定教育政策及年度教育主題。
 (二) 編印教育課本及輔助教材。
 (三) 訂定「莒光日」電視教學內容及進度。
 (四) 實施督導考核及獎懲,並予以必要之支援。
二、學員生政治教育:
 (一) 決定教育政策。
 (二) 訂頒軍官教育各正規班次政治課程基準。
 (三) 編印軍官教育各正規班次政治課程教材。
 (四) 策畫政治教官之甄選及研究進修。
 (五) 對各學校政治教育,實施重點性之督導考核。

第 6 條

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為執行政治教育政策單位,並指導所屬實施政
治教育;其權責如左:
一、官兵政治教育:
 (一) 策訂軍種年度教育計畫大綱及特殊地區與特殊對象之教育內容與重
      點。
 (二) 編印製作補充教材及必要之參考資料。
 (三) 策畫辦理短期教官 (幹部) 講習。
 (四) 督導所屬單位,貫徹政策法令,考核其實施成效,按權責辦理獎懲
      ,並予以必要之支援。
二、學員生政治教育:
 (一) 策訂政治教育計畫大綱。
 (二) 訂定士官教育政治課程基準。
 (三) 編印士官教育政治課程教材。
 (四) 供應政治教育輔助教材及教學參考資料。
 (五) 協助所屬學校,充實政治教育教學設備。
 (六) 對所屬學校政治教育之執行,實施普遍深入之督導考核,各總司令
      部及憲兵司令部與學校間,另有督訓單位者,其權責由各總司令部
      及憲兵司令部適當劃分之,並呈報國防部核備。

第 7 條

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以下,旅 (團) 級以上均為官兵政治教育督導單
位;其權責如左:
一、策訂年度教育計畫 (師級以上) 。
二、督導所屬單位,執行上級教育法令計畫。
三、指導所屬單位改進教育方式及教學方法。
四、解決所屬單位教育上之困難問題。
五、舉辦短期教官 (幹部) 講習。
六、督導考核所屬單位教育成效,並按權責辦理獎懲。
七、新兵訓練階段,各級單位之權責,由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適宜規
    定之。

第 8 條

各級對本單位政治教育之實施,均為政教單位;其權責如左:
一、依任務狀況決定教育方式,徹底消化政治教材,並充分運用規定之教
    育時間,確實控制教育進度。
二、適切調配、管制政治教材。
三、考察教育施教反映,指導改進教學方法,適時提出教官獎勵及調整之
    建議。
四、辦理教育編組,測驗教育成果,並依權責實施獎懲。

第 9 條

各學校以負責教育執行為主;其權責如左:
一、訂定學員生政治教育實施計畫。
二、策訂各短期班隊專長教育政治課程基準。
三、印製統一教材,編印課程講義教案及自訂之課程教材。
四、充實政治教育輔助器材及教學設備。
五、策畫政治教官研究進修。
六、研究改進教學方法。
七、辦理學員生考核。

第三章 課程與教材

第 10 條

官兵政治教育所需之政治課本,由國防部統一編印,人手一冊;其規定如
左:
一、年度教材:依據  國父遺教及領袖遺訓,結合當前國策及革命形勢,
    分別編成左列教材:
 (一) 軍官政治課本,每二年修編一次。
 (二) 士官兵政治課本及新兵政治課本,每二年修編一次。 (士官兵分甲
      、乙、丙三種教材) 。
二、輔助教材:以現實動態教育為主,以專業教育為輔,不定期印發研讀
    講授。
三、補充教材:由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視實際需要,自行編印。

第 11 條

學員生政治課程,以「革命理論」「敵情研究」「政治作戰」「社會科學
」四項為內容,配合教育階層,確定重點,策定實施;其規定如左:
一、軍官基礎教育正期 (專科) 學生各門政治課程須規定其應讀學分,其
    他各班次各門政治課程,須規定其應講授時數。
二、國軍軍事院校各班次政治課程基準,由國防部統一訂頒。但為保持教
    育彈性,得控留若干時間,由各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學校依教育
    特性,自增課程,呈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三、士官教育政治課程,由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訂頒實施。
四、各短期班次專長教育政治課程,由各學校針對受訓對象及教育需要,
    策訂呈報所隸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 (直屬學校呈報國防部) 核定實
    施。
五、國防部訂頒之政治課程,由國防部統一編印教材一次,配發各學校,
    以後由學校視需要量,照部頒教材自行印製施教。
六、各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各學校自訂之課程,由各總司令部、憲兵
    司令部、各學校,自行編印教材。

第四章 教育方式

第 12 條

編級與施教方式規定如左:
一、編級:
 (一) 軍官級-由軍官 (含聘任人員) 編成。
 (二) 士官兵級-編成三組:甲組:大專以上程度之士官兵 (含雇用人員
      ) 編成。乙組:高中畢 (肄) 業之士官兵 (含雇用人員) 編成。丙
      組:國中及國小程度之士官兵 (含雇工) 編成。
二、施教:
 (一) 軍官-電視教學之外,自行研讀教材,定期舉行測驗。
 (二) 士官兵-甲、乙、丙組同時收看電視,惟丙組應指定適當人員作集
      體、分組或個別輔導,作法由各單位自定。

第 13 條

為強化政治教學,落實教育效果,特實施「莒光日」、「莒光夜」其作法
要點由主管單位另定之。

第 14 條

學員生政治教育,應按課程性質,分別以收視影帶、閱讀、講解、討論
作業、演習、測驗等方式實行之。

第 15 條

各軍事學校,應建立輔導制度,由主官親自領導,政戰幹部執行,政治教
官、軍事幹部及自治幹部協同合作,共同負責政治教育之推行。

第五章 政治教育

第一節 官兵教育

第 16 條

官兵政治教育教官之選派,規定如左:
一、講課教官:
 (一) 軍官級:由各軍官團遴選本單位優秀軍官於「莒光日」電視教學前
      ,負責課前重點提示及課後補充。
 (二) 士官兵級:由本單位正副主官、政戰主管及其他優秀軍官分別擔任
      ,以達管教合一之要求,必要時得由其上級單位遴員前往施教。
二、輔導教官:負責輔導自修、政訓活動、文康活動之實施,由各級單位
    主官、副主官、政戰主管及各級領導幹部分別擔任。

第 17 條

教官之訓練,規定如左:
一、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策畫辦理兼任政治
    教官講習,以研討年度教材施教方法,充實各項教學準備。
二、各級單位,應有計畫的輔導兼任政治教官。
三、各施教單位,應經常以座談、訪問、聽課等方式,發掘教學問題,聽
    取受教者反映,予以協助改進。

第 18 條

新兵訓練階段政治教官之選派,規定如左:
一、有專設政治教官 (教練官) 之訓練單位,由各級按權責選拔任用。
二、無專設政治教官 (教練官) 之訓練單位,須遴選學識優良服務熱心之
    軍政幹部兼任之。

第二節 學員生教育

第 19 條

軍事學校政治教官,必須經試講合格後始得按授課專長及學校需要核予調
任,其要求標準規定如左:
一、思想純正、品德優良、語言清晰、儀容端莊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而有專門學術,並富教學熱忱者。

第 20 條

政治教官之試講,由國防部統一辦理。試講規定另定之。

第 21 條

政治教官之訓練、講習,由國防部、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視需要策訂
計畫實施。但新開設之課程,各學校應於開課之先,約集各教授班各該課
程教官舉行教學研討會,研討課程內容,討論教學方法,以求其說法一致
,教法統一。

第 22 條

政治教官對所授課程,必須熟練精研,廣泛蒐集有關資料,綜合整理,融
會貫通,以充實講授內容,並應依照部頒統一教材及教法施教,以資統一
思想觀念,提高教育效果。

第六章 反共復國革命教育

第 23 條

為使軍事學校基礎教育正期 (專科) 學生,徹底認清敵我,增強反共必勝
信念,及具備對敵鬥爭技術,於應屆畢業前,實施反共復國革命教育二週
。

第 24 條

反共復國革命教育課程基準,由國防部訂頒並編印教材;實施計畫,由各
該院校策訂,層報國防部核定實施,並由所隸總司令部督導與支援。

第 25 條

本教育之實施,以閱讀、講解、討論、測驗、作業及心得寫作等方式行之
。

第 26 條

各課程教官,由各該院校遴聘學者專家擔任,並呈報國防部核備。

第 27 條

本教育之政治訓育與管理方式,其規定如左:
一、每日晨應集中研讀  領袖遺訓,並撰寫讀訓心得。訓詞篇目,應配合
    教育內容,由各學校自行選定。
二、政治訓育以論文競賽、時事座談、專題討論、交誼活動等為主。
三、管理方式,除照各該院校原規定者外,並應由輔導人員及隊職官,加
    強學生作業及生活上之指導考核。
四、在本教育期間,務使學生時時有教育,人人有活動,造成輕鬆  愉快
    、緊張、熱烈氣氛。

第 28 條

實施本教育所需經費,應在各院校年度教育經費內計畫編列使用。

第 29 條

本教育成績,以課程測驗佔百分之六十,政訓考核 (政訓、討論、心得寫
作及考核等) 佔百分之四十,不及格者,不得畢業,視情況予以降期或淘
汰。
前項成績,應冊報國防部。

第七章 協調與管制

第 30 條

各級政戰單位有關教育工作之協調、管制,統由主管政治教育部門負責,
必須實施之政戰專業教育,按左列方式統一配當:
一、經常實施之教育項目,將其內容編入年度政治課本施教。
二、臨時性之教育項目,將其內容編為輔助教材或補充教材施教。
三、各種專題討論,納入政訓活動時間實施。

第 31 條

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以下單位之自訂課程,除應由各該單位主管政治
教育部門協調管制外,並應呈報所隸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核定後實施。

第八章 考成與考核

第 32 條

官兵政治教育之考成方式如左:
一、平時考試:考試時間及次數,由各施教單位自行規定。
二、抽考:國防部每年對各軍種實施重點抽考一次;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
    令部對所屬單位每年實施抽考一次,以驗收官兵一年來受教成果。抽
    考規定另定之。

第 33 條

各級官兵政治教育之成績,每年由上級單位評定一次,其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將抽考成績送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參考,不作評比。
二、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所屬一級單位官兵政治教育團體成績,由各
    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依據其抽考成績評定。
三、各級施教單位官兵政治教育團體成績,由其上一級單位,依據政治抽
    考成績評定。
四、官兵政治教育之個人成績,由施教單位評定,無故不參加考試者,應
    按規定予以處分。

第 34 條

新兵訓練階段之政治教育成績,佔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二十,政治教育成績
不及格者留訓。

第 35 條

學員生政治課程考試,以申論、問答、選擇、是非、作業及論文寫作等方
式行之。

第 36 條

學員生政治課程成績佔受訓學術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第 37 條

基礎教育正期 (專科) 學生及其他各班次學員生之政治課程成績不及格,
應照各學校教育成績計算辦法規定,分別予以降期或退學 (訓) 。

第 38 條

督導及評比規定如左:
一、各級主官 (管) 須親自參與並督導「莒光日」全程活動,尤須做好分
    組討論,不使流於形式,各級督導人員,如發現分組討論鬆弛,成效
    落空,應隨時糾正並列入評比績效。
二、師級以上單位應編成督導小組,分赴所屬督考「莒光日」實施情形,
    督考以普查所屬一級單位,抽查二級單位為原則,並應辦理評比,在
    次週以書面或會議中公布優劣成績及獎懲。 (評比格式另訂頒) 。
三、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應不定時派員赴所屬單位選點督考,公布優
    劣事實。
四、本部於每週「莒光日」,派員赴各單位督考,按月將所見事實,刊布
    於政戰通訊。

第九章 獎懲

第一節 單位

第 39 條

各級單位對於政治教育之推行,凡按照政策法令規定實施,且成績優良者
,應予獎勵;凡不按政策法令規定實施,或成績低劣者,應予懲罰,由各
級督導單位,隨時檢討,依權責辦理。

第 40 條

凡經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依據抽考核定團體成績優劣之單位,除依規
定核予團體獎懲外,並應依權責辦理其單位主官 (管) 個人獎懲。

第二節 個人

第 41 條

年度政治教育或受訓政治教育之個人成績,應列為年度考績「思想」部分
之運用參考,其個人政治教育成績特優者,應依權責予以適當獎勵,成績
不及格者,得限制一年內不得出國、調訓、晉任及調升職務。

第 42 條

政治教官教學成績優良,或對教育內容研究改進創造發明,有特殊價值者
,予以適當獎勵。其教學成績平庸者,各學校應隨時檢討報請權責單位,
核調其他職務。
兼任政治教官教學成績優良者,各單位應逐級檢討予以獎勵表揚。

第十章 附則

第 43 條

無政戰編制之單位,其官兵政治教育由主官指定專人負責或兼辦。

第 44 條

國防部直屬幕僚、勤務單位官兵政治教育之計畫、執行及考核,由各營區
軍官團及各直屬單位自行負責,並由國防部及指定單位作不定期之督導考
核。

第 45 條

國軍官兵政訓活動及學員生政治訓育實施規定另定之。

第 4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