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國軍政治教育,應與當前國家政策、革命情勢、官兵生活、部隊實況相結 合,以期化思想為信仰,變信仰為行動,其教育目標如左: 一、官兵政治教育,以堅定五大信念、提高政治認識為主要任務。 二、學員生政治教育,以學習革命理論、陶冶優良品德、增進政治素養、 培養有為有守之革命典型幹部為主要任務。
第 3 條
政治教育每年度時間規定如左: 一、一般官兵政治教育 (含軍紀、軍法、保防、愛民教育電視教學各三小 時及政訓活動) : (一) 軍官之政治課程七十八小時,討論一十八小時合計九十六小時。「 莒光週」教育,部隊軍官卅四小時,機關、學校、廠庫、醫院軍官 一十二小時。 (二) 部隊士官兵之電視教學、分組討論佔一八二小時,政訓活動二○八 小時,合計三九○小時。「莒光週」教育卅四小時,技勤士官兵之 電視教學、分組討論佔一八二小時,「莒光週」教育一十二小時, 基地訓練士官兵之「莒光日」半天,每週收視電視教學及分組討論 。政訓活動時間另訂。 二、新兵訓練其政治教育佔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五,訓練活動時間另訂。 三、學員生政治教育時間,不得少於教育總時間百分之十。大專學生暑期 集訓班佔教育總時數百分之廾五,進修教育、深造教育之政治課、政 治訓育與政戰課程時間共佔教育總時間百分之十五,三軍官校正期 ( 專科) 學生之政治文史課程,以佔教育總時間百分之廾五為原則,專 修學生班、預官 (基礎、分科) 政治課程以佔教育時間百分之十五為 原則。 四、前款教育時間,應由各教育執行單位,於年度開始前或召訓前,訂定 教育計畫,適切配當使用。凡未經呈奉核准,均不得擅自變更教育計 畫,或挪用教育時時間。
第 5 條
國防部為國軍官兵政治教育決策單位,其權責如左: 一、官兵政治教育: (一) 決定教育政策及年度教育主題。 (二) 編印教育課本及輔助教材。 (三) 訂定「莒光日」電視教學內容及進度。 (四) 實施督導考核及獎懲,並予以必要之支援。 二、學員生政治教育: (一) 決定教育政策。 (二) 訂頒軍官教育各正規班次政治課程基準。 (三) 編印軍官教育各正規班次政治課程教材。 (四) 策畫政治教官之甄選及研究進修。 (五) 對各學校政治教育,實施重點性之督導考核。
第 6 條
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為執行政治教育政策單位,並指導所屬實施政 治教育;其權責如左: 一、官兵政治教育: (一) 策訂軍種年度教育計畫大綱及特殊地區與特殊對象之教育內容與重 點。 (二) 編印製作補充教材及必要之參考資料。 (三) 策畫辦理短期教官 (幹部) 講習。 (四) 督導所屬單位,貫徹政策法令,考核其實施成效,按權責辦理獎懲 ,並予以必要之支援。 二、學員生政治教育: (一) 策訂政治教育計畫大綱。 (二) 訂定士官教育政治課程基準。 (三) 編印士官教育政治課程教材。 (四) 供應政治教育輔助教材及教學參考資料。 (五) 協助所屬學校,充實政治教育教學設備。 (六) 對所屬學校政治教育之執行,實施普遍深入之督導考核,各總司令 部及憲兵司令部與學校間,另有督訓單位者,其權責由各總司令部 及憲兵司令部適當劃分之,並呈報國防部核備。
第 7 條
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以下,旅 (團) 級以上均為官兵政治教育督導單 位;其權責如左: 一、策訂年度教育計畫 (師級以上) 。 二、督導所屬單位,執行上級教育法令計畫。 三、指導所屬單位改進教育方式及教學方法。 四、解決所屬單位教育上之困難問題。 五、舉辦短期教官 (幹部) 講習。 六、督導考核所屬單位教育成效,並按權責辦理獎懲。 七、新兵訓練階段,各級單位之權責,由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適宜規 定之。
第 8 條
各級對本單位政治教育之實施,均為政教單位;其權責如左: 一、依任務狀況決定教育方式,徹底消化政治教材,並充分運用規定之教 育時間,確實控制教育進度。 二、適切調配、管制政治教材。 三、考察教育施教反映,指導改進教學方法,適時提出教官獎勵及調整之 建議。 四、辦理教育編組,測驗教育成果,並依權責實施獎懲。
第 9 條
各學校以負責教育執行為主;其權責如左: 一、訂定學員生政治教育實施計畫。 二、策訂各短期班隊專長教育政治課程基準。 三、印製統一教材,編印課程講義教案及自訂之課程教材。 四、充實政治教育輔助器材及教學設備。 五、策畫政治教官研究進修。 六、研究改進教學方法。 七、辦理學員生考核。
第 10 條
官兵政治教育所需之政治課本,由國防部統一編印,人手一冊;其規定如 左: 一、年度教材:依據 國父遺教及領袖遺訓,結合當前國策及革命形勢, 分別編成左列教材: (一) 軍官政治課本,每二年修編一次。 (二) 士官兵政治課本及新兵政治課本,每二年修編一次。 (士官兵分甲 、乙、丙三種教材) 。 二、輔助教材:以現實動態教育為主,以專業教育為輔,不定期印發研讀 講授。 三、補充教材:由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視實際需要,自行編印。
第 11 條
學員生政治課程,以「革命理論」「敵情研究」「政治作戰」「社會科學 」四項為內容,配合教育階層,確定重點,策定實施;其規定如左: 一、軍官基礎教育正期 (專科) 學生各門政治課程須規定其應讀學分,其 他各班次各門政治課程,須規定其應講授時數。 二、國軍軍事院校各班次政治課程基準,由國防部統一訂頒。但為保持教 育彈性,得控留若干時間,由各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學校依教育 特性,自增課程,呈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三、士官教育政治課程,由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訂頒實施。 四、各短期班次專長教育政治課程,由各學校針對受訓對象及教育需要, 策訂呈報所隸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 (直屬學校呈報國防部) 核定實 施。 五、國防部訂頒之政治課程,由國防部統一編印教材一次,配發各學校, 以後由學校視需要量,照部頒教材自行印製施教。 六、各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各學校自訂之課程,由各總司令部、憲兵 司令部、各學校,自行編印教材。
第 12 條
編級與施教方式規定如左: 一、編級: (一) 軍官級-由軍官 (含聘任人員) 編成。 (二) 士官兵級-編成三組:甲組:大專以上程度之士官兵 (含雇用人員 ) 編成。乙組:高中畢 (肄) 業之士官兵 (含雇用人員) 編成。丙 組:國中及國小程度之士官兵 (含雇工) 編成。 二、施教: (一) 軍官-電視教學之外,自行研讀教材,定期舉行測驗。 (二) 士官兵-甲、乙、丙組同時收看電視,惟丙組應指定適當人員作集 體、分組或個別輔導,作法由各單位自定。
第 16 條
官兵政治教育教官之選派,規定如左: 一、講課教官: (一) 軍官級:由各軍官團遴選本單位優秀軍官於「莒光日」電視教學前 ,負責課前重點提示及課後補充。 (二) 士官兵級:由本單位正副主官、政戰主管及其他優秀軍官分別擔任 ,以達管教合一之要求,必要時得由其上級單位遴員前往施教。 二、輔導教官:負責輔導自修、政訓活動、文康活動之實施,由各級單位 主官、副主官、政戰主管及各級領導幹部分別擔任。
第 17 條
教官之訓練,規定如左: 一、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策畫辦理兼任政治 教官講習,以研討年度教材施教方法,充實各項教學準備。 二、各級單位,應有計畫的輔導兼任政治教官。 三、各施教單位,應經常以座談、訪問、聽課等方式,發掘教學問題,聽 取受教者反映,予以協助改進。
第 18 條
新兵訓練階段政治教官之選派,規定如左: 一、有專設政治教官 (教練官) 之訓練單位,由各級按權責選拔任用。 二、無專設政治教官 (教練官) 之訓練單位,須遴選學識優良服務熱心之 軍政幹部兼任之。
第 19 條
軍事學校政治教官,必須經試講合格後始得按授課專長及學校需要核予調 任,其要求標準規定如左: 一、思想純正、品德優良、語言清晰、儀容端莊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而有專門學術,並富教學熱忱者。
第 21 條
政治教官之訓練、講習,由國防部、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視需要策訂 計畫實施。但新開設之課程,各學校應於開課之先,約集各教授班各該課 程教官舉行教學研討會,研討課程內容,討論教學方法,以求其說法一致 ,教法統一。
第 27 條
本教育之政治訓育與管理方式,其規定如左: 一、每日晨應集中研讀 領袖遺訓,並撰寫讀訓心得。訓詞篇目,應配合 教育內容,由各學校自行選定。 二、政治訓育以論文競賽、時事座談、專題討論、交誼活動等為主。 三、管理方式,除照各該院校原規定者外,並應由輔導人員及隊職官,加 強學生作業及生活上之指導考核。 四、在本教育期間,務使學生時時有教育,人人有活動,造成輕鬆 愉快 、緊張、熱烈氣氛。
第 30 條
各級政戰單位有關教育工作之協調、管制,統由主管政治教育部門負責, 必須實施之政戰專業教育,按左列方式統一配當: 一、經常實施之教育項目,將其內容編入年度政治課本施教。 二、臨時性之教育項目,將其內容編為輔助教材或補充教材施教。 三、各種專題討論,納入政訓活動時間實施。
第 32 條
官兵政治教育之考成方式如左: 一、平時考試:考試時間及次數,由各施教單位自行規定。 二、抽考:國防部每年對各軍種實施重點抽考一次;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 令部對所屬單位每年實施抽考一次,以驗收官兵一年來受教成果。抽 考規定另定之。
第 33 條
各級官兵政治教育之成績,每年由上級單位評定一次,其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將抽考成績送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參考,不作評比。 二、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所屬一級單位官兵政治教育團體成績,由各 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依據其抽考成績評定。 三、各級施教單位官兵政治教育團體成績,由其上一級單位,依據政治抽 考成績評定。 四、官兵政治教育之個人成績,由施教單位評定,無故不參加考試者,應 按規定予以處分。
第 38 條
督導及評比規定如左: 一、各級主官 (管) 須親自參與並督導「莒光日」全程活動,尤須做好分 組討論,不使流於形式,各級督導人員,如發現分組討論鬆弛,成效 落空,應隨時糾正並列入評比績效。 二、師級以上單位應編成督導小組,分赴所屬督考「莒光日」實施情形, 督考以普查所屬一級單位,抽查二級單位為原則,並應辦理評比,在 次週以書面或會議中公布優劣成績及獎懲。 (評比格式另訂頒) 。 三、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應不定時派員赴所屬單位選點督考,公布優 劣事實。 四、本部於每週「莒光日」,派員赴各單位督考,按月將所見事實,刊布 於政戰通訊。
第 41 條
年度政治教育或受訓政治教育之個人成績,應列為年度考績「思想」部分 之運用參考,其個人政治教育成績特優者,應依權責予以適當獎勵,成績 不及格者,得限制一年內不得出國、調訓、晉任及調升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