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榮譽旗及旗旒旗標制式如附圖一、二、三,其懸掛,佩帶規定如左: 一、榮譽旗除參加重大慶典外,不隨單位旗行動。而置於固定適當位置 ( 如中山堂、介壽堂、紀念堂、史蹟館、艦艇官廳、或指揮官室等) , 如與單位旗並列時,則居於單位旗之左。 二、榮譽旗旗旒,懸掛於單位旗之上端,如獲得旗旒兩面以上者,得同時 並綴懸掛,其懸掛位置如附圖四、五。 三、榮譽旗旗標,頒授當時參與戰役之官兵終身佩帶。 四、榮譽旗旗標與勳章標連綴佩帶 (如附圖三說明) 。 五、榮譽旗旗標,如有遺失損壞,得持該團隊主官准核價購證明,逕向指 定之廠商自行購佩。
第 5 條
戰役紀念旗旒頒授範圍如左: 一、凡參與戰役之部隊,達成所賦予之任務,並獲得輝煌之戰果者。 二、凡參與戰役之會戰部隊,殲滅 (擊毀、搫沉) 敵優勢兵力或攻佔 (確 保) 戰略要域,地形要點,使我軍獲致重大勝利者。 三、凡參與戰役中之戰鬥部隊,具有英勇表現,而足資矜式之團隊。 四、參與作戰之陸軍師級或獨立旅 (營) 之團隊,海空軍及盟軍部隊比照 陸軍相當單位辦理。
第 7 條
戰役紀念旗旒制式如附圖六,其頒授、懸掛規定如左: 一、有單位旗者,頒授戰役紀念旗旒,無單位旗者,頒授戰役紀念牌,如 附圖七,而置放於適當固定位置。 二、戰役紀念旗旒懸掛於單位旗之上端,如獲得紀念旗旒兩面以上者,得 同時併綴懸掛,其懸掛位置如附圖八、九。 三、戰役紀念旗旒,如與榮譽旗旒同時併綴懸掛時,以榮譽旗旒居前,紀 念旗旗旒居後。
第 9 條
紀念章徽係顯示個人年資或學能及表揚個人榮譽事蹟所設置之標幟,其種 類與頒授事蹟如左: 一、凡參加重要戰役,獲得重大勝利而行為足資矜式者,頒給作戰紀念章 。 二、凡在軍中服務二十年以上,行為足資矜式者或具有特殊功績表現者, 頒給榮譽紀念章 (徽) 。 三、凡國軍官兵膺選為克難英雄、戰鬥英雄、政士或才藝優越,有特殊建 樹者,有特殊建樹者,頒給作戰紀念章。 四、凡服務特殊地區 (或某一單位) 一年以上,成績足資矜式者,頒給服 務紀念章 (單位紀念徽) 。 五、凡國軍官兵具有特殊技能,且其工作有危險性者,頒給特技紀念徽。 六、凡國軍軍官完成基礎或深造教育,成績及格畢業者,得頒給畢業紀念 徽。 七、凡參加軍種以上舉辦之各種競賽成績名列前茅者,頒給競賽紀念徽。 八、凡參加軍種以上之慶典演習,表現優異者,頒給慶典 (演習) 紀念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