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及國軍英雄館住宿場所之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依本辦
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國軍服務作業單位,係經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納入國
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服務作業單位。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國軍英雄館,係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 (以下簡稱軍
人之友社) 於各地區設置之國軍英雄館。

第 5 條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住宿場所之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分別由國防部陸軍司
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以下
簡稱執行機關)負責執行,並受本部之指導、監督。
國軍英雄館住宿場所之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由軍人之友社負責執行,並
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6 條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與國軍英雄館之住宿場所,以服務為宗旨,非以營利為
目的,提供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與國防有關之人員住宿休憩使用。但
以現役軍官、士官、士兵為優先。

第 7 條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與國軍英雄館之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安全管理事項:建築物、設備、防火及防空避難設施、消防設施之安
    全;天然災害防護、防爆安全防護、環保衛生安全、勞工安全、單位
    現金安全、個人隱私維護及其他有危害使用者安全及單位安全之管理
    。
二、經營管理事項:包括營運計畫、資本投資計畫、人事作業、財產作業
    、採購作業、庫儲作業、資訊作業、財務作業、內部稽核作業及其他
    有關業務之管理。
執行機關及軍人之友社,應依前項所定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之範圍,配合
單位營運特性,擬訂管理要點,報請本部備查後實施之。
前項管理要點,應符合建築、衛生、消防及會計等法令規定,定期辦理檢
查、簽證及申報等事項。

第 8 條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與國軍英雄館,應依據有關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
意外責任險之規定,為住宿人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 9 條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與國軍英雄館,進用之鍋爐操作人員、機電維修人員及
廚師等專業人員,應具備合法之證照資格。

第 10 條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與國軍英雄館,應定期對所屬員工實施身體健康檢查。
餐飲部人員並應實施肝炎檢查。

第 11 條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之財務收支管理與運用,規定如下:
一、國軍服務作業單位之相關收支,應依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使用國軍服務作業單位營運設施或場地,得酌收清潔維護費用,其收
    費基準由執行機關考量營運成本擬訂,報請本部備查後實施。
三、國軍服務作業單位有關預算編製、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四、國軍服務作業單位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照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會計制度辦理。

第 12 條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採委商經營方式辦理,其安全及經
營管理事項,由執行機關與承商於契約中明定,並管制執行。

第 13 條

國軍英雄館之財務收支管理與運用,規定如下:
一、國軍英雄館之設施,由軍人之友社編定預算經費投資設置及維護。
二、住宿國軍英雄館及使用清潔維護費用,其收費基準由軍人之友社擬訂
    ,報請本部備查後實施。
三、國軍英雄館營運收入及支出,由軍人之友社依統收統支方式辦理,並
    訂定收支管理規定管理,受其社員 (代表) 大會及理、監事會之監督
    。
四、國軍英雄館營運盈餘,軍人之友社應檢討支用於敬軍、勞軍及常備戰
    士家屬服務工作事項,並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前項第三款所稱營運收入,指住宿及其他服務等收入;所稱支出,指人事
、勞 (健) 保、作業維持、設施折舊準備費用及其他營運支出。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