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住宿場所之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分別由國防部陸軍司 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以下 簡稱執行機關)負責執行,並受本部之指導、監督。 國軍英雄館住宿場所之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由軍人之友社負責執行,並 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7 條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與國軍英雄館之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安全管理事項:建築物、設備、防火及防空避難設施、消防設施之安 全;天然災害防護、防爆安全防護、環保衛生安全、勞工安全、單位 現金安全、個人隱私維護及其他有危害使用者安全及單位安全之管理 。 二、經營管理事項:包括營運計畫、資本投資計畫、人事作業、財產作業 、採購作業、庫儲作業、資訊作業、財務作業、內部稽核作業及其他 有關業務之管理。 執行機關及軍人之友社,應依前項所定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之範圍,配合 單位營運特性,擬訂管理要點,報請本部備查後實施之。 前項管理要點,應符合建築、衛生、消防及會計等法令規定,定期辦理檢 查、簽證及申報等事項。
第 11 條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之財務收支管理與運用,規定如下: 一、國軍服務作業單位之相關收支,應依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使用國軍服務作業單位營運設施或場地,得酌收清潔維護費用,其收 費基準由執行機關考量營運成本擬訂,報請本部備查後實施。 三、國軍服務作業單位有關預算編製、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四、國軍服務作業單位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照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會計制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