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奉派敵後官兵出發前,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預算,按權責單位核定有案 之現職,自出發之次月起算,一次發給六個月薪餉 (含各項加給) 、眷補 費及主副食代金,自第七個月起停發主副食,爾後各項薪給,均按權責單 位核定之現職逐月發給,有眷在政府控制地區者,由聯勤綜合財務處全部 發給其眷屬,無眷或其眷不在政府控制地區者,由該處向國軍同袍儲蓄會 代為分別開戶辦理軍人儲蓄,以一年為期,期滿辦理續存,不受軍人定期 儲蓄存款辦法所定儲存限額限制。
第 3 條
前條無眷或眷屬不在政府控制地區之官兵,在出發後應領之各項薪給,應 於出發前由本人填具委託書 (如附件一) 一式三聯,由派遣單位連同留薪 名冊 (如附件二) 一式二份,送聯勤綜合財務處辦理存儲,於其任務終了 返回基地後一次發給其本人具領。若當事人未指定在政府控制地區之受益 人因公殉職者,由聯勤綜合財務處專戶提存,俟反攻大陸後發給其家屬; 但立有遺囑者,依其遺囑辦理之。
第 4 條
前條官兵之留薪存款,除左列原因外,不得中途申請提款。 一、因公奉命或因特殊事故奉准調返政府控制區者。 二、任務終了者。 申請提領前項存款,應填具留薪領款申請單 (如附件三) 一份,並檢附人 事命令及有關證件,由派遣單位證明,逕送聯勤綜合財務處簽證後,向國 軍同袍儲蓄會指定之存款單位提領存款。
第 6 條
奉派敵後官兵出發前,由派遣單位按實際需要,專案申請發給旅費、工作 費用及作戰或情報特別費,其支給原則如次: 一、旅費: (一) 國內及國外自由地區,照現行給與規定支給。 (二) 團體行動或用空投方式進入敵後者,均不支給個人旅費。 二、工作費用:由派遣單位按所派任務,擬訂個人或團體需要,專案報請 核定支給。 三、作戰情報特別費:由派遣單位,按作戰或情報任務,擬訂個人或團體 需要,專案報請核定支給。
第 7 條
奉派敵後之有眷官兵,於出發前,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發給安家費、眷補 費、及房租補助費,其支給原則如次: 一、安家費: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發給一次安家費,其支給標準照現行 國軍官士調外島服務留臺眷屬安家費十倍支給。 二、眷補費: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在核定情治單位主管年度情報工作經 費項下,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之眷補費。 三、房租補助費:未配眷舍者,派遣單位專案申請,在核定情治單位主管 年度情報工作經費項下,照現行給與標準一次加發十二 個月之房租補助費,並優先輔導購宅,不受計點限制。
第 12 條
奉派敵後官兵其在政府控制地區之眷屬,得享受左列優待: 一、眷屬因病住院或治療,經公立醫院或國防部指定之特約醫院證明者, 得檢附單據申請發給醫藥補助費,各軍眷服務中心按所檢附之單據予 以全額補助之。 二、眷屬死亡或因火災、風災、地震、水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而蒙受損失 者,得依災害程度,並經村長 (散戶為村里鄰長) 證明,報請依照「 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有關災害救助金之標準加倍發給救助金 。 三、眷屬遭受空襲或盜劫時,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四、子女教育,除按規定發給教育補助費外,如有不敷時,得由派遣單位 主動調查並代其申請補助其差額全部,在核定情治單位主管年度情報 工作經費項下列支。 五、眷屬如有就業能力而志願就業者,眷管單位應優先予以輔導就業。 六、眷屬生育加發給生育補助費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