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經專案核定之國軍管理使用不動產或財政部同意與國防部以地易地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土地作價撥充數。 二、前款不動產之處分、收益或有償撥用得款。 三、經專案核定國軍管理使用土地之地上物拆遷補償費、遷移地點整地等相關收入。 四、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條規定不適用營地處理得款或國軍老舊眷村之等值國有土地。 五、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之支出。 二、營區遷移土地購置及整地之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所定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不包含主要武器、戰備支援系統與裝備及其研發(製)、測試等具有戰備時效性之工程。
第 6 條
本基金設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副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參謀本部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常務次長、總督察長室總督察長、政治作戰局局長、軍備局局長、主計局局長、戰略規劃司司長、資源規劃司司長、法律事務司司長,及財政部、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 本會依會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