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建立軍事武器裝備生產體系,結合民間企業,發展自立自主國防工業, 提升國軍軍品生產效能及品質,並達成企業化經營之目的,特設置國軍生 產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產品銷售及提供勞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相關事業投資收益。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所定產品銷售包括接受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學校等委託 製造,及經國防部依有關法令規定指定輸出之產品。
第 1 條
為建立軍事武器裝備生產體系,結合民間企業,發展自立自主國防工業, 提升國軍軍品生產效能及品質,並達成企業化經營之目的,特設置國軍生 產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產品銷售及提供勞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相關事業投資收益。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所定產品銷售包括接受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學校等委託 製造,及經國防部依有關法令規定指定輸出之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