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建立軍事武器裝備生產體系,結合民間企業,發展自立自主國防工業,
提升國軍軍品生產效能及品質,並達成企業化經營之目的,特設置國軍生
產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國防部為
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產品銷售及提供勞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相關事業投資收益。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所定產品銷售包括接受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學校等委託
製造,及經國防部依有關法令規定指定輸出之產品。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產品生產、銷售及提供勞務支出。
二、產品行銷、管理、總務、教學及研究發展支出。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
四、相關事業投資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設國軍生產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
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之;委員十二人,由國防部常務次長、副參謀總長
、主計局局長、後勤參謀次長室次長、物力司司長、聯合勤務總司令部 (
以下簡稱聯勤總部) 總司令、參謀長及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內
政部、外交部、經濟部各代表一人兼任之。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由國防部就聯勤總部現職人員調
兼之,並得視任務需要,設置任務編組,所需工作人員,由聯勤總部就現
職人員調兼或調派之。

第 8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本基金運用計畫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考核事項。
四、本基金重大規章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9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國防部人員兼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
酬勞。

第 10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公債。

第 11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3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
配賸餘處理。

第 14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