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辦理軍品研發及生產,提升醫學教育及研究,提供國軍與民眾醫療及官兵服務,推展國軍福利及文教,提倡軍人儲蓄,落實國軍副食供應等作業,特設置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接受委託研究、製造、技術移轉及服務收入。 四、提供各項服務、加工、產品銷售及勞務收入。 五、醫療收入。 六、研發特許權收入。 七、教學實習收入。 八、委託經營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九、相關事業之投資及融資收入。 十、附設營運項目收入。 十一、本基金孳息收入。 十二、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訓練、實習及研究發展支出。 二、承接委託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支出。 三、各項服務、加工、產品生產、銷售、推銷費用及勞務支出。 四、醫療支出。 五、研發特許權支出。 六、科技成果維護及推廣支出。 七、依規定或核定之提撥補助及獎勵(助)金支出。 八、相關事業之投資及融資支出。 九、推展官兵文康活動及服務費用。 十、補助軍人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差額支出。 十一、因委託經營所發生之支出。 十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