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軍車申請行車執照及號牌,須檢附核准採購與發照命令、出廠證明等來歷證件及行車執照(號牌)申請表一份,送請陸軍司令部登記、編號,並驗發行車執照及號牌。但如係捐贈車輛,須檢附贈與書。
- 2軍車換領民用號牌者,須經國防部核准後,始可向監理單位辦理,並向陸軍司令部登記(原號牌及行車執照須繳回)。
第 6 條
- 1車輛報廢繳回除帳,其行車執照及號牌處理規定如下:
- 一、車輛奉准後送,行車執照及號牌應隨車繳接收單位。
- 二、接收單位應將接收之行車執照及號牌隨同接收憑單送陸軍司令部辦理車籍註銷。
- 2使用民用號牌者,應檢附監理單位開具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車主聯。
第 8 條
軍車行車執照或號牌,遺失或破損模糊不清者,其申請換發規定如下:
- 一、行車執照遺失者,應檢附車輛保管人之懲處令、行車執照(號牌)申請表各一份,函請陸軍司令部辦理補發。
- 二、凡未依規定保管車輛,造成號牌遺失者,應檢附過失人員之懲處令、報案證明、行車執照(號牌)申請表各一份,連同工本費之統一收據及原行車執照,函請陸軍司令部重新核發行車執照及號牌。
- 三、行車執照或號牌,模糊或破損者,應檢附行車執照(號牌)申請表一份,連同行車執照或號牌,函請陸軍司令部換發新行車執照或號牌。
- 四、凡未依規定保管車輛,造成民用號牌及行車執照遺失者,應檢附過失人員之懲罰令、報案證明及監理單位開具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車主聯,函請陸軍司令部辦理車籍異動。
- 五、民用行車執照或號牌,模糊或破損者,請逕向監理單位換發新行車執照或號牌後,檢附監理單位開具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車主聯,函請陸軍司令部辦理車籍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