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或由本基金融資之款項。 二、本基金財產運用所得。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本基金運用後之收益。 五、處分或經營改建完成之房舍價款收入。 六、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 七、有關眷村改建之捐贈收入。 八、貸放原眷戶自備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興建工程款及購地開發費用之支出。 二、投資參與住宅及土地開發計畫經費。 三、有關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改建基地內原眷戶搬遷費、房租補助費及地上物拆除費、違占建戶拆遷、補償、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支出。 五、融資貸款利息支出。 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輔助購宅款補助支出。 七、輔助原眷戶貸款支出。 八、眷村文化保存支出。 九、其他眷村改建之支出。 前項第八款眷村文化保存支出,以眷村文化保存開辦之軟、硬體設施為限;其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由申請保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
第 6 條
本基金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副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政治作戰局局長、戰略規劃司司長、法律事務司司長、主計局局長、軍備局局長,及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等機關(單位)代表組成。 本會依會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並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專家學者代表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