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訂定之。

第 2 條

  • 1
    配售及價售住宅坪型,以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為準,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及陽台面積,區分如下:
    • 一、三十四坪型配售將官級原眷戶。
    • 二、三十坪型配售校官級原眷戶。
    • 三、二十八坪型配售尉官、士官級原眷戶。
    • 四、二十六坪型價售違占建戶。
    • 五、十二坪型依前四款對象,其屬鰥寡無依者申請配(價)售之。
  • 2
    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

第 3 條

價售中低收入戶之坪型,由國防部依地方政府之需求辦理。

第 4 條

原眷戶屬尉官、士官級或校官級者,得申請自費增購上一級坪型住宅,增坪所需費用由原眷戶自行負擔,改建基金不予輔(補)助及優惠貸款。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