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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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行政
國防部
留守業務目
命令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條文
沿革
相關法規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訂定之。
第 2 條
1
配售及價售住宅坪型,以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為準,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及陽台面積,區分如下:
一、三十四坪型配售將官級原眷戶。
二、三十坪型配售校官級原眷戶。
三、二十八坪型配售尉官、士官級原眷戶。
四、二十六坪型價售違占建戶。
五、十二坪型依前四款對象,其屬鰥寡無依者申請配(價)售之。
2
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
第 3 條
價售中低收入戶之坪型,由國防部依地方政府之需求辦理。
第 4 條
原眷戶屬尉官、士官級或校官級者,得申請自費增購上一級坪型住宅,增坪所需費用由原眷戶自行負擔,改建基金不予輔(補)助及優惠貸款。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