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評價聘任人員管理及有關權益,均按本準則辦理。

第 2 條

評價聘任人員,係指國防部核定實施評價聘任之生產、修復、檢驗等軍工
廠,以製造修護經費,於核定負額內,聘任之實際從事研究、設計  規劃
、改進等科技專業人員,區分為六職等,如附件一。

第 3 條

國防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軍工廠實施評價聘任之核定。
二、各總部評價聘任基本員額與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核定。
三、評價聘任人員之薪資及退休、資遣、撫卹金標準之訂定。
四、評價聘任四等以上人員之核准。

第 4 條

各總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所屬軍工廠實施評價聘任之建議。
一、所屬軍工廠評價聘任人員基本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審定、報核。
三、所屬軍工廠評價聘任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需求之審查及申請。
四、評價聘任四等以上人員之審查與報核。
五、評價聘任一等至三等人員之核准。
前項第二款所稱基本員額,係指配合軍工廠既有機具設備,維持基本製造
、修護能量所需之評價聘任員額。

第 5 條

各軍工廠上一級管理單位之權責如左
一、所需評價聘任人員職組、職系、職別、職等範圍評價標準之訂定。
二、所屬軍工廠評價聘任人員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之計算與申請。
前項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應按各年度製造修護計劃實際需求,及參
考基本員額等資料計算與管制。

第 6 條

各軍工廠管理權責如左
一、提供評價聘任人員基本員額所需職組、職系、職別及其職等範圍之建
    議。
二、依核定評價聘任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管制與運用。

第二章 遴用及薪資

第 7 條

評價聘任人員由各軍工廠建議人選,由上一級管理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遴
選,按規定報核。
評價聘任人員資格審查標準如附件二。

第 8 條

評價聘任人員為單一薪資資制,其薪點標準如附件三,各職等點值另定之
。

第三章 考成與晉升

第 9 條

評價聘任人員考成規定如左:
一、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由服務單位就其工作績效、品德、學識、才
    能、體格等項辦理年度考成。
二、評價聘任人員考成,每年度辦理一次,以一百分為滿分,其評分等級
    如左: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
三、考成績等分佈應受當年度考成總人數百分比之限制,其比例規定如左
    :
 (一) 優等: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二) 甲等: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三) 乙等:以下不予限制。
四、辦理考成細節事項,由各總部針對單位特性及實際需要另定之。

第 10 條

評價聘任人員之晉升區分為晉級及晉等兩種,分別規定如左:
一、晉級:依據年度考成結果辦理之,其標準如左:
 (一) 考成在乙等以上者,一律晉一級,但以晉至本等最高級為限,不得
      越等。
 (二) 年度考成丙等以下者不予晉級。
 (三) 晉級作業應配合年度考成,每年辦理一次,以當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晉等:
 (一) 評價聘任人員之晉等,配合年度考成,每年檢討一次,但以晉一等
      為限,不得越等,以當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 各職等停年最少四年,四年內考成均在乙等以上,並佔高職等缺者
      ,應以科技方面之著作、論文、研究發展報告、工作績效為依據,
      由軍工廠上一級管理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審議,按規定報核後,晉
      上一職等。其原支功級薪資晉等者,按上一職等相當薪點提敘一級
      起薪。
 (三) 晉等詳細規定,由各總部訂定,報國防部核備。

第四章 工作時間及休假

第 11 條

評價聘任人員以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為準,如因軍事任務需要
,得以命令延長之,超過每日工作既定時間為加班,應發給加班 (誤餐)
費,加班 (誤餐) 費標準與軍官相同。

第 12 條

評價聘任人員休假及請假,比照軍官,依「陸海空軍休假規則」辦理。

第五章 退休、資遣及解除聘任

第 13 條

評價聘任人員之退休規定如左:
一、自請退休: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滿五十五歲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二、屆齡退休:連續服務年資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於退休日一個月
    前通知其辦理退休,退休日係指屆滿足齡之次月一日。
三、強制退休:
 (一)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 因病或體能衰退,經公立或四級以上軍醫院體檢,不適於繼續服務
      者。
前項退休處理作業規定由各總部訂定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第 14 條

評價聘任人員退休給付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第 15 條

評價聘任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
縮、轉移或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者,或不可抗力之停止工作一個月以上
時,得予資遣,資遣給付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第 16 條

評價聘任人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資遣:
一、契約屆滿不願續約者。
二、自請提前解約者。
三、因違法犯紀解聘者。

第 17 條

評價聘任人員因故確不能繼續工作,在無妨礙軍工廠任務之狀況下,經主
官核准,得提前解除聘任,惟應按其未滿契約月數,每一月數繳納月薪十
二分之一補償金。

第 18 條

評價聘任人員違規犯紀,得視情節解除聘任,並得比照前條補償金標準追
繳補償金。

第六章 保險及撫卹

第 19 條

評價聘任人員,應由聘任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
。

第 20 條

評價聘任人員傷殘或死亡,依「軍中聘任人員及雇用員工撫卹辦法」第五
條至第七條、第九條規定辦理。
撫卹金基數標準,以發生事故時,按相當階級之軍職人員當月月俸為標準
 (不含任何加給) 。
評價聘任人員職等與軍職人員俸級對照表如附件四。

第 21 條

評價聘任人員本人在職期間死亡,得比照相當軍階之軍職人員,按國軍官
兵殮葬補助費支給標準,另給殮葬補助費。

第七章 兵役處理

第 22 條

評價聘任人員服務期間,得依法申請後備軍人緩召或逐次召集,其申請程
序及作業,由聘任單位依法令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 23 條

各總部依本準則就左列規定事項另定作業規定,呈報國防部備查。
一、評價聘任人員為國軍專任人員,應遵守法紀,嚴禁參加或從事任何違
    背國軍使命,或破壞軍紀,有損軍譽之組織或活動,違者一律解聘,
    並依有關法令嚴處。
二、因戰備或緊急任務需要時,不得藉故拒絕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
    並得停止休假,違者視同違犯廠規處分。
三、關於其他違規犯紀事項。
四、關於試用、保證、契約、獎懲、福利等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選訓之延期及其服務事項。

第 24 條

本準則自七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