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國防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軍工廠實施評價聘任之核定。 二、各總部評價聘任基本員額與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核定。 三、評價聘任人員之薪資及退休、資遣、撫卹金標準之訂定。 四、評價聘任四等以上人員之核准。
第 4 條
各總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所屬軍工廠實施評價聘任之建議。 一、所屬軍工廠評價聘任人員基本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審定、報核。 三、所屬軍工廠評價聘任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需求之審查及申請。 四、評價聘任四等以上人員之審查與報核。 五、評價聘任一等至三等人員之核准。 前項第二款所稱基本員額,係指配合軍工廠既有機具設備,維持基本製造 、修護能量所需之評價聘任員額。
第 5 條
各軍工廠上一級管理單位之權責如左 一、所需評價聘任人員職組、職系、職別、職等範圍評價標準之訂定。 二、所屬軍工廠評價聘任人員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之計算與申請。 前項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應按各年度製造修護計劃實際需求,及參 考基本員額等資料計算與管制。
第 9 條
評價聘任人員考成規定如左: 一、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由服務單位就其工作績效、品德、學識、才 能、體格等項辦理年度考成。 二、評價聘任人員考成,每年度辦理一次,以一百分為滿分,其評分等級 如左: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 三、考成績等分佈應受當年度考成總人數百分比之限制,其比例規定如左 : (一) 優等: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二) 甲等: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三) 乙等:以下不予限制。 四、辦理考成細節事項,由各總部針對單位特性及實際需要另定之。
第 10 條
評價聘任人員之晉升區分為晉級及晉等兩種,分別規定如左: 一、晉級:依據年度考成結果辦理之,其標準如左: (一) 考成在乙等以上者,一律晉一級,但以晉至本等最高級為限,不得 越等。 (二) 年度考成丙等以下者不予晉級。 (三) 晉級作業應配合年度考成,每年辦理一次,以當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晉等: (一) 評價聘任人員之晉等,配合年度考成,每年檢討一次,但以晉一等 為限,不得越等,以當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 各職等停年最少四年,四年內考成均在乙等以上,並佔高職等缺者 ,應以科技方面之著作、論文、研究發展報告、工作績效為依據, 由軍工廠上一級管理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審議,按規定報核後,晉 上一職等。其原支功級薪資晉等者,按上一職等相當薪點提敘一級 起薪。 (三) 晉等詳細規定,由各總部訂定,報國防部核備。
第 13 條
評價聘任人員之退休規定如左: 一、自請退休: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滿五十五歲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二、屆齡退休:連續服務年資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於退休日一個月 前通知其辦理退休,退休日係指屆滿足齡之次月一日。 三、強制退休: (一)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 因病或體能衰退,經公立或四級以上軍醫院體檢,不適於繼續服務 者。 前項退休處理作業規定由各總部訂定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第 20 條
評價聘任人員傷殘或死亡,依「軍中聘任人員及雇用員工撫卹辦法」第五 條至第七條、第九條規定辦理。 撫卹金基數標準,以發生事故時,按相當階級之軍職人員當月月俸為標準 (不含任何加給) 。 評價聘任人員職等與軍職人員俸級對照表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