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軍事新聞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遵照部長、總長、總政治作戰部主任指示 及有關宣傳政策之決定,以軍事發言人室名義統一發布為原則。但國防部 可授權各軍種總司令部發布,戰訊以國防部情報、作戰部門所提供之資料 經奉准者為準,其他軍事新聞以國軍各部隊、機關、學校等有關單位所提 供者為準。
第 7 條
國軍與明軍聯合作戰或演習之新聞,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協調盟軍發布 。 國防部及各軍種總司令部發布涉及盟軍之新聞時,應與相對之盟軍新聞單 位或有關人員協調之。同時,國防部及各軍種總司令部應與相對之盟軍新 聞單位或有關人員協調,凡盟軍發布之新聞涉及國防部及各該總司令部時 ,應先與國防部及各該總司令部協調。
第 13 條
陸海空軍戰訊之發布按左列各款規定: 一、陸海空軍戰訊發布作業規定,依本辦法附件作業程序 (如附件) 辦理 。 二、前款各總司令部之戰訊,在未發布前,應先將戰訊內容協調國防部軍 事發言人室,以求統一。 三、陸海空軍戰果及損失除外島由國防部統一發布外,應報請國防部核准 後方得發布。 四、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發布戰訊,有關各總司令部者,應將有關各總司 令部份通知各總司令部新聞發布掌理單位。 五、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作戰、情報單位,應將戰報迅即通知新聞發布單 位,經核准後,立即發布以免中共捏造戰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