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二、前美援贈與計畫內,由輔導會依照計畫規定貸與承辦機關及榮民本人各項貸款之償還部分。
- 三、橫貫公路沿線資源開發收益,經法定程序轉撥本基金部分。
- 四、輔導會各項投資計畫之投資收入。
-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 一、投資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有關之事業所需資金。
- 二、貸款與輔導會所屬生產事業及就業農場榮民因農墾必須之資金。
- 三、各項安置就業計畫有關經費。
- 四、辦理與就業直接有關之訓練、就學及進修支出。
- 五、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助支出。
-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 七、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