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學力鑑別考試之考試科目如左: 一、高中畢業程序考試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學科 (中外史地、三民主 義及公民) 、自然學科、 (物理、化學及生物) 。 二、國中畢業程序考試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學科 (歷史、地理、公民 及道德) 、自然學科 (理化及生物) 。
第 7 條
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者,發給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證明書,證明書 由輔導會印製頒發,並將及格人員冊送教育部備查。 前項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證明書,僅限於報考升學,不得作為學歷證件或服 務資格證明。
第 11 條
退除役官兵報考學校缺乏學歷證件時,以左列之規定補救之。 一、報考專科以上學校轉學生及研究所新生,其學歷證件遺失時,應報請 教育部查案證明。 二、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新生,缺乏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時,准繳驗左列 證件以同等學力報考,但不受同等學力錄取比率之限制。 (一) 教育部發給之同等學力證明書。 (二) 國防部發給之隨營補習教育高中同等學力證明書及在營知識青年士 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三) 輔導會發給之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