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凡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輔導安置就業、就醫、就養及就學之退除役官兵,其生活指導及管理,悉依本辦法之規定。為保持退除役官兵之共同榮譽凡支領一次退伍金、退休俸、生活補助費、贍養金及其他退除役官兵,除別有定外,並得由輔導會比照本辦法之一般規定予以協助照顧之。
第 3 條
經輔導會安置就業之退除役官兵,應接受輔導會及就業機構關於其工作及生活上之指導與管理,遵守就業機構一般員工管理法令規章之規定,其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對於公務員服務法令規定之事項,並應切實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