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榮民全般就養業務。
- 二、榮民服務照顧及協助權益維護。
- 三、榮民個案輔導、社會資源運用與推展團體及文康活動。
- 四、綜辦榮民亡故善後服務及遺產管理。
- 五、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5 條
保健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門、急診醫療及失能榮民鑑定。
- 二、環保、衛生、防疫、營養、保健、復健及長期照護業務。
- 三、專業照護教育訓練及衛教宣導。
- 四、醫(養)護行政業務。
- 五、其他有關保健事項。